如何进行电气设备倒闸操作?步:发令接令操作前发令人要向操作人和监护人发令,当他们接令后要重复念接令内容,操作人要在操作票将发令时间及接令人姓名填好。
第二步:填写操作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完毕之后,交监护人进行审票签名。
第三步:模拟操作在进行正式操作之前要进行一次模拟操作,过程中**认真严肃。
第四步:设备实操在进行正式的设备实操时,所有参与人员**全程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操作人监护人还要对要用到的安全用具进行检查。
第五步:工作汇报实际操作完后,监护人填写操作终止时间,在操作票“以下空白”章下面盖“已执行”章,完后操作后操作人,监护人在操作票下面分别签名,向值班负责人汇报工作结束。
高低压配电室的倒闸操作其实在我们日常的工作中,较常看见的是高低压配电室在一起的,对其进行倒闸操作的原则也是一样的,较**的是要遵循:停电先停低压,后停高压,送电先送高压,后送低压的原则。
上述原则我们说到的“停电先停低压,后停高压”,这样做是为了降低产生电弧的风险,这是由于当我们在接负载时,变压器的低压绕组就会通过较大的电流,要是这个时候切断的话,高压变压器线圈中就会出现飞非常大的自感电动势,从而出现电火花,这很容易将设备损坏。我们要先将负载切断,这样就只有变压器的很小的空载电流,这个时候再将高压侧也停掉,产生的电弧就小多了。
我们专门来谈谈低压断路器的极限短路分断能力Icu和运行短路分断能力Ics。通过Icu和Ics试验方法验证低压断路器应按照Icu选配,成本会*低。
断路器的极限短路分断能力Icu极限短路分断能力Icu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等等)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并且分断后不考虑断路器能否继续承载它的额定电流。Icu这个参数表征了断路器的极限分断能力,对断路器来说也是破坏性试验。
极限短路分断能力Icu的试验程序是:O-t-CO,即打开-延时-闭合后立即打开。这里的t延迟休息时间一般不小于3分钟。
试验线路如果处于O程序,断路器处于分断状态。CO试验时使断路器合闸,立即分断。这里的合闸C是考核断路器在经受了接通电流(峰值电流)以后,是否会因为峰值电生的电动斥力冲击和热冲击而损坏。如果断路器能够在合闸后立即分断,并且还能熄灭电弧,则说明该断路器的CO试验成功。
断路器运行短路分断能力Ics行短路分断能力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等等)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并且分断后断路器还能继续承载它的额定电流。Ics表征了断路器的重复分断能力。
运行短路分断能力Ics的试验程序是:O-t-CO-t-CO,即打开-延时-闭合后立即打开-延时-闭合后立即打开。与极限短路分断能力Icu的试验程序相比,运行短路分断能力Ics的试验程序多了一个CO。当试验顺利完成后,还需要做工频耐压验证、温升验证、过载脱扣器性能验证和操作性能验证。操作性能验证是在同样的工作电压加载了额定电流,让断路器反复操作的次数为电寿命的5%。试验合格的判定标准是:每个试验程序都合格,并且断路器的外壳不应破碎,但允许有裂缝。额定短路分断能力Icu和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Ics之间的关系
Icu表征了断路器在闭合状态下能够分断的极限短路电流值,并且分断后断路器有可能已经损坏;Ics则表征了断路器在闭合状态下能够分断的短路电流值,并且分断后断路器仍然能正常工作。在实际使用断路器时,较重要的参数是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Ics。
在GB14048.2-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2部分:断路器》/IEC60947-2标准中提供的极限短路电流值是指冲击短路电流的交流分量的有效值,也就是较高预期短路电流,并且其中不包含直流暂态分量。
在实际的低压电网中,Icu的大小与短路回路的cosφ密切相关。在IEC60947-2标准中给出了相关的表,具体见下表:Icu的大小与短路回路的cosφ的关系
在IEC60947-2标准中,规定Ics占Icu的比值序列为25%、50%、75%和100%。一般地,断路器的Ics占Icu的比值为50%-75%。
在使用断路器时,究竟是Icu还是Ics*能代表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呢?答案应当是Icu*能代表断路器的分断能力。
设想短路电路中预期短路电流为65kA,其额定电流为2000A。若按Ics选择某型断路器,其Icu为75kA而Ics为65kA,但该断路器的额定电流为2500-3200A,显然无法对该电路中出现的过载电流实施有效保护;若按Icu选择某型断路器,则其额定电流为1000-2000A,正好覆盖实际电路中的额定电流,完够满足过载保护的要求。
Ics常用于上下级配合时上级断路器对短路电流的后备保护:若下级电路中发生短路时且下级断路器出现故障未跳闸,则上级断路器的Ics能确级断路器能够承受短路电流的冲击且及时地启动短路后备保护实现跳闸。
有关低压断路器的分断能力试验断路器短路接通和分断能力型式试验的试验线路见下图所示:断路器短路接通和分断能力型式试验的试验线路
图中,G是电源;PV是电压测量装置;R是可调电阻;L是可调电抗器;Rs是分流电阻器;SV1~SV6是电压传感器;Q是接通电器;QF是被测断路器;W是整定用临时连接线;SA1~SA3是电流传感器;FU是熔断器;RL是限制故障电流的电阻器。
调整电路时用阻抗可以忽略不计的临时连接线W来代替被试断路器QF,连接线要尽量靠近QF的一次接线端子。调整可调电阻R和可调电抗L,使得从试验整定波形图上能确定某相的电流为预期接通电流。
在这里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试验电路的功率因数。只有准确地测定了功率因数后才能根据GB14048.1或者GB7251.1换算出峰值系数n,确定出峰值电流。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关于“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的系统”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选择有个“t1+t2”的概念,即“火灾状态持续供电时间+非火灾状态持续供电时间”。其非火灾状态下停市电的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要求如下:3.6.6 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过0.5h;
2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条文说明:3.6.6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为保证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在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突发火灾时仍能满足相应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综合考虑了系统主电源断电后应急处置的时间需求,对系统灯具持续应急点亮的时间做出相应的限制。
从条文及其条文说明能很清楚地理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逻辑和良苦用心:即非火灾状态下停电时,集中电源监测失电信号后,应点亮应急灯供人员临时使用,不至于一下子造成恐慌。这个持续时间t2按设计*值且不能大于30min。若达到了设计*值还没有恢复市电,那也得熄灭应急灯。因为不能再耗用蓄电池容量了,不然突发火灾,蓄电池就再难以满足火灾的持续时间t1。火灾持续时间可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强条。这套逻辑很严丝合缝,那我们再看非集中控制。
2、非集中控制的系统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逻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规定如下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条文说明:3.7.2 非火灾状态且保证主电源供电的前提下,基于资源共享和节能降耗等因素考虑,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为提供辅助疏散照明。 从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很清楚地理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逻辑变了,即非集中控制没有要求t1+t2。既然没有t2了,那就也相应非常明确了表达了非火灾状态下应急照明灯具应保持熄灭状态。特别是“3.7.2条及条文说明”特别强调平时亮灯条件**满足“主电源供电的前提下”。这也很好理解,平时停电即主电源没电情况下亮灯,会耗用蓄电池能量,使得集中电源无法满足“停电状态的突发火灾”的火灾持续供电时间。
故目前行业内有些设计院,非集中控制系统仍监测失电信号点亮应急灯做法不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原意,甚至有违反强条的嫌疑。
3、那我们再看目前市面上的集中电源可否满足上述两种不同系统(集中和非集中)的控制要求
经咨询市面上几个常用的集中电源生产厂家,其结果不甚理想。因为集中电源是定型产品,整体送3CF认证。市面上咨询的厂家都是不区分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的。就是说两种系统的集中电源是同一种集中电源,都带手动、控制器联动、充电、失电监测接线端子和功能。只是设计师和安装师傅将这个集中电源用到非集中控制系统,就不用接控制器联动端子(无区域报警控制器时),用到集中控制系统就接上控制器联动端子,如此而已。那这样就会产生问题。